网络综合治理体系下网络平台证据提供义务的优化路径

时间:2023-02-10 20:59:17
作者:贺
关键字:网络综合治理,电子数据,调取证据,证据提供义务,证据权利
DOI:1674-1226(2023)02-0217-12
查看次数:878

如需要完整文档点击下方 "点击下载文档" 按钮

网络平台的证据提供义务对认定涉网案件相关事实至关重要,其来源于三大诉讼法关于单位证据提供义务的规定,并在专门的网络立法与修法中被不断强化。但数据化、跨区域、数量大等区别于传统单位证据提供义务的新特点,也让网络平台面临具体证据提供程序“无法可依”,以及负担成本和法律风险大幅增加等困境。在实践中,网络平台选择通过自行制定的“指南”等协查文件指引证据调取和规范证据提供行为,并逐渐形成了仅对接公权力机关的证据提供模式;但这些应对方法也存在难以兼顾政府、网络平台、用户等各方利益,对当事人取证权等证据权利保障不尽人意等不足。因此,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下,为切实提高网络平台提供证据的质效,我们应当进一步加强对“指南”等协查文件的监管和监督,并增加用户向网络平台获取证据的途径。

如需要完整文档点击下方 "点击下载文档" 按钮

网络综合治理体系下网络平台证据提供义务的优化路径
《网络综合治理体系下网络平台证据提供义务的优化路径》
完整文档 下载到本地,方便收藏和查阅
文件号:289481
网络综合治理体系下网络平台证据提供义务的优化路径
点击下载文档
网络综合治理体系下网络平台证据提供义务的优化路径

点击下载 文件号:289481(点击复制) 公众号(点击复制)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