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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今年四月关于独身女性是否拥有生育权和利用辅助生殖技术完成生育的话题登上微博热搜和热议话题,这是近几年来在“冻卵案”之后,该话题又一次为人所关注。该话题的成因在于我国生育权主体被限制于已婚双方,排除了独身女性。然而实际上,生育权在时间纵向和主体横向两个维度都展现了极高的价值属性,其价值位阶高于婚姻,不应当被后者限制。其次,从民法角度来看,生育权并非宪法性权力或身份权,而是人格权,说明生育权是自然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独身女性不应被排除在外。分析发现,造成这种将独身女性排除出生育权主体现象的原因在于社会对这类女性的歧视与偏见。因此,进一步破除性别歧视与偏见,落实平权政策,是进一步改善独身女性生育环境,促进我国人口平衡发展的关键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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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独身女性生育权法律属性与问题分析——以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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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号:329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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